【劳动纠纷】违反计划生育产假时间、哺乳时间变吗?

2015年10月20日13:54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纠纷】违反计划生育产假时间、哺乳时间变吗?

  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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