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应对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历经波折,最终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效力大大提高,解决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领域法出多门、管理多门、结转无门等重要问题。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颁布施行,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具体作如下分析:
一、就积极影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依法缴纳社保成为一项法定义务,用工社保成本将相对统一。
社保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替员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险种。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保险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保险费,由企业全部承担,职工无需缴纳。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强制性弱,各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不同。有些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为员工不缴或少缴社保。此次社保法将相对统一企业间的用工社保成本。
(二)部分赔偿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该部分成本可以下降。
关于养老金,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或致残时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病残津贴,该部分费用将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而关于工伤保险的赔偿,住院食宿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也不再由企业承担。
(三)将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调配和管理的大环境。
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突出的难点就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繁琐的程序和制度缺陷成为阻碍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的壁垒。社保法规定的身份证号与社会保障号统一、“养老保险“统筹级别提高等重大改变将会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运作成本,促进以市场为导向的人力资源的合理有序的流动。
综上,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对不规范的企业来说,企业将面临更多的调整,挑战可能更大一些;而对于规范的企业来说,可能会有更多的机遇。毋庸置疑的是,新法的实施,将对企业的各各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就消极影响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维权意识
当前法律规定每个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政策存在效力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等现象。《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新法颁布后,各地区都加大了社会保险方面的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对于那些未办理社会保险、未全面参加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来讲,在新法实施之后可能到来的社保维权浪潮将会对企业的人事管理甚至生产稳定产生巨大的冲击,甚至会面临巨大的索赔风险。
(二)对企业来讲,新法的出台无疑给企业克以了更多的义务
1、明确了缴费范围及义务
社保法规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职工与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第十、十二、二十三、四十四条);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第三十三、三十四、五十三条)。对于各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及金额,社保法未作规定,而是将其确定权授予国家行政机关。
2、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工资福利、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的支付义务(第三十九条);
3、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第四十一条);
4、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限期将该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义务(第五十条);
5、及时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及进行登记变更、注销的义务(第五十七条);
6、按月向职工披露缴纳社会保险明细情况的义务(第六十条);
7、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第七十七条)等。
(三)加强了社保费征缴的强制力度
社保法第六十三条赋予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权力;同时,赋予了相关行政部门非经司法程序直接从用人单位社保法规定的该追缴措施十分严厉且极具操作性,这使得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
(四)企业违法成本提高
社保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条至八十六条,对用人单位在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责任形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或缴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下,社保法规定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从而加重了该情形下对于用人单位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社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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