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实践中,对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能否撤销,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所以这种约定不可撤销。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的房产是不动产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才生效,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被撤销。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明显与上述离婚调解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可以强制执行的观点相同,因此也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却混淆了合同有效和合同履行的两个概念。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效力是独立存在的,即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从签订之日或从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意思表示一致时就确定,而不是通过合同是否履行来决定合同的效力。房产过户登记属于合同的履行,同时,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以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来否定房产赠与合同的成立并予以撤销的观点也是错误的。且实践中,除即时履行的合同以外,其他合同从签订至履行,期间一般都有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受赠的未成年子女往往需较长时间才能表示自己是否接受房产赠与,这就更需要给这些受赠子女较长的承诺期间。如果以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来决定房产赠与能否撤销,不仅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符合人们的认识规律、诚实信用原则和相关交易原则。因此,在判断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应否撤销时,应全面细致地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予以综合分析,即当这些受赠子女对父母的房产赠与表示接受后,只要这些受赠子女并没有什么行为违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种赠与行为原则上就不应撤销;反之,即使经法院调解书确认过,也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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