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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地铁故障,“砸窗自救”何错之有

2015年10月26日11:12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地铁故障,“砸窗自救”何错之有

  10月23日早晨8时许,正是早高峰的繁忙时刻,北京地铁10号线停运一小时。由于车上乘客较多且空调停用,有人开始缺氧,加之联系不上司机,一名男子取下安全锤砸窗通风。然而地铁方面表示,这名乘客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详细]

  律师点评

  地铁安全教育缺位,形成了地铁方面和乘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然后乘客在“不恰当”的时刻使用了安全锤,地铁方再来追责乘客,这表面上说是乘客的错,从根源上不如说是地铁方面的错。

  法帮说法

  随着我们倚仗科学的进步获得更快的经济速度,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之时,我们也同样冒着更大的风险。温州动车追尾事故是人们心中念个永远的痛,其实,市场经济理论早就告诉我们,高速度、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其实质就是包括经济理性在内的科学理性,如何与人文关怀统一起来,才能预防风险,规避风险。

  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交通、安全生产、公安机关和其他对运营安全负有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规划、设计、建设等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保障试运行、试运营时间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验收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检查监管、应急管理职责的;

  (五)未按照规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性、可靠性、可维护性要求的;

  (二)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责令改正指令的;

  (五)拒绝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符合试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经综合评审不符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投入正式运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备设施,或者未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修,挤占疏散通道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业单位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擅自施工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封违法施工作业场所、扣押违法施工作业工具。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业单位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作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作业过程中或者作业结束后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情形,作业单位未停止作业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高架桥下空间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产权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修剪、清除或者改移种植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妨碍行车瞭望或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单位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的,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运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执行安全防护方案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负责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发布信息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运营单位或者安全检查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辱骂、殴打前述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实施。

  网友点评

  @后知后觉1003:我想说一句安全锤不就是在紧急情况下使得吗,呼吸不舒服砸窗有错吗。

  @三毛不死 :我觉得没错,这么一来谁敢用安全锤啊。非得等到有人缺氧发生什么事了才用?

  @cuikingbd :一列车人如果老老实实被闷死在车里就对了?停一小时了还叫临时停车?

  @5566爱谁谁 :应该调查清楚,我同事当时在这个车上,他跟我们说这车就停在隧道里,听的时间挺长的,还开着暖风,当时车里人多,呼吸特别困难,车里还有孕妇,关键是紧急呼叫那个对讲机喊了半天都没人理他们,砸车窗是不对,但是地铁就一点责任都没有么

  @张宇航a1 :其实我觉得砸窗没什么不对,那安全锤又不是摆设,该用就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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