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是指哪些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是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代理制度。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委托代理人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所为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对被代理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委托代理人如果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行为,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此外,委托代理人有权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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