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什么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015年10月28日15:0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行政诉讼】什么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的;……”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包含如下两层含义:①原告对起诉期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要么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要么被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案件立 案受理时和案件审理过程中,都要依职权主动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进行审查,而不必基于被告的抗辩。原告必须对此起诉符合起诉期限提供充分的证据 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②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原告起诉权丧失。原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原告丧失起诉权,其起诉 要么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要么已经受理的被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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