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再担保公司的价值

2015年10月28日15: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设立再担保公司的价值

  1、再担保制度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再担保在债权保障和担保人风险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点,有效地分散了担保风险,更易为各方关系人所接受,并最终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

  2、尽早建立完善再担保制度是我国担保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1)建立再担保风险分散机制,能够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担保机构已经发展到近5000家。由于我国的担保机构一般要承担100%保证责任,缺乏风险分担,所以随着担保业务量的增长,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开始逐步扩大,担保经营风险开始显现,甚至一些在行业内举足轻重的大型担保公司也出现经营危机。在四川省, 2008年全省备案担保机构代偿额为1.2亿元,是2007年全年代偿额的6倍。日、韩等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再担保制度,才能有效分散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系统性行业风险。

  (2)再担保制度可以提高担保信用等级,扩大担保行业经营规模。据统计,韩国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为20 倍,日本30倍,美国甚至达到50倍。而在我国,由于没有再担保公司的信用提级,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认可度不高,担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倍数平均不到3倍。建立再担保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再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政策优势,提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认同,寻求银行与担保公司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从而扩大担保公司的信用放大倍数。

  3、设立再担保公司可以整合担保行业,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政府出资设立的再担保公司的经营带有显著的政府公益色彩,其根本目的是用最小的政策代价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再担保公司在选择支持的担保公司时,首先要看担保公司的资质,要关注担保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其信用进行评级,摒除信用记录不佳的担保公司;其次是要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重点支持对中小企业支持大、对高新企业担保额比例大的的担保公司;最后要重点支持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规范的、具有人才优势的担保公司。此外,再担保公司的设立可以将多数资质良好的担保公司纳入再担保体系,通过对担保公司的信息采集分析,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从而达到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之间的协调机制,整合行业促进规范运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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