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检互认后出现误诊谁担责?
该《暂行规定》提出了认可原则: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
另外,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认可项目分为四类
对“医检互认”的认可项目与认可方法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认可项目分为四类。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者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不能提供客观结果的。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各医院间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和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其结果的认可由接诊临床医师确定,如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则一般不再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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