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其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改变或丧失其性能、价值、用途的财产,如土地及其附着物。这类案件包括因不动产使用权、所有权属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扩建而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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