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往哪走?
“谁主张,谁举证”是当前民事诉讼案件举证的一般原则,而医疗事故纠纷中适用的举证原则是 “举证责任倒置”,即患者因医疗事故纠纷,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时,作为被告方的医院需要拿出证据“自证清白”,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毫无疑问 ,设置这一制度的本意,是要保护患者的利益,然而,如今这一制度却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去年12月,《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该草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调整,要求诉讼双方在就医疗“过错”举证时,要由患方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疗机构承担。不仅如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王国强进一步提出 ,医疗举证倒置带来的负面效应已渐凸现,这一法规是否应取消,必须认真论证。
那么,原本颇受好评的医疗举证倒置制度究竟遭遇了什么困境?这一制度究竟何去何从?日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案例
拿不出证据,医院担责八成 近
日,记者从黄岛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强强(化名)4年前在岛城一家医院出生,但不幸的是,在他出生后不久就出现新生儿窒息,虽经治疗,但强强并没有好转,后来被确诊为脑瘫。强强的母亲认为 ,这完全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孩子出生时缺血缺氧性脑病 ,最终导致孩子脑瘫。为此,他们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根据现行医疗举证倒置规则,患者提出异议后,医院需要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但由于目前脑性瘫痪的病因尚不明确。因此,在鉴定结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于该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强强的损害后果必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最终,法院审理认为 ,医院在为强强实施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胎儿宫内窘迫及新生儿窒息是被鉴定人发生脑性瘫痪的危险因素之一,但与被鉴定人脑性瘫痪后果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尚难以确定”。
为此 ,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80%。
■支持者
医疗举证倒置利于百姓维权
“医疗诉讼从‘谁主张谁举证’发展到‘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因为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相比,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李沧区法院一位常年从事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审理的资深法官介绍说,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医疗机构对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让受到医疗侵权的患者及家属获得较多的赔偿机会。 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军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根据他的代理经验,患者通常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且治疗记录和其他材料都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患者不需要搜集证据,患者仍然需要收集于己有利的证据,因为如果医院能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具有主观过错,那么等待患者的只有败诉。而患者现在想要搜集有利证据也是困难重重,所以如果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几乎就不可能打赢官司”。
■反对者
病因不明确,院方担责很冤 “医院最怕遇到这样的事情,因为其病因尚无明确的科学解释,这样判决就对医院构成不公平 。”岛城一家医院医务科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实行医疗举证倒置,医院有时难以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清白”,只能去承担责任。“可是长此以往,医生救人的时候会不会打个折扣:万一出现问题,我该怎么证明是不是自己的过错?”他说。
■院方观点
举证倒置造成两种负面效果
医生为病人多开检查单,竟然是为了防止病人日后“找茬”,这一看似滑稽的理由如今已经成了不少医院内公开的秘密。
“医疗举证倒置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利益,但却产生了‘副作用’。”青岛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傅清成告诉记者,由于医疗举证倒置这一规定的存在,有的医生为了避免卷入医疗纠纷,在碰到患者时,就会尽可能地为患者安排各项“周密”检查,为患者开出一大堆单子,去做各种检查,然后再逐一排除病因。这也就是所谓的“防范性医疗”。
医生为病人多开检查单,竟然是为了防止病人日后“找茬”,这一看似滑稽的理由如今已经成了不少医院内公开的秘密。
“现在很多医生都要花费大量时间来考虑如何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病人情况各异,去限定如何检查根本不符合医学发展规律。”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说。
“医生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高技术和高难度的行业,很多疾病都因人而异,在治疗中都存在着特殊的变化,按照常规或者书本模式,很多疾病是难以治愈的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就需要冒风险和创新 ,探索新的治愈办法和技术。但按照举证倒置这一规定,多数医生不愿冒风险去开展创新的治疗方法和技术,由此也延误了病人的治疗。”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副院长孙运波说。
“我们是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但大部分病人都不懂医学知识,我在解释的时候,既怕过分强调危险,吓得病人放弃手术,延误治疗,又害怕没有让病人明白手术其实是一个‘死中求生’的过程,哪怕一个微小的问题都可能引发死亡。”作为一名急救专家,孙运波说,他几乎每天都需要向病人及其家属交代病情以及手术风险。在他看来,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极不利于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既阻碍了医疗技术的发展,又造成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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