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追索加班费应举证劳动争议仲裁书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经过2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于2010年9月 14日施行。
加付赔偿金案件
法院应当受理
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起诉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的案件大幅上升。《司法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企业可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商定加班事宜,并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不能强迫劳动者超时加班。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三)》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退休后再找工作 与新单位不是劳动关系
目前,我国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被返聘到一些岗位工作。《司法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杜万华解释说,这是因为返聘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完了退休手续,已经享有了社会保险和退休金等待遇。
《司法解释(三)》还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杜万华说:“目前企业退休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企业在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让一些职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职工又到新的企业中找到了新的工作,那么这个职工在新的企业里面,与企业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用饭票抵扣工资
必须是劳动者自愿
近期有媒体报道,武汉一些建筑工地出现用饭票抵扣工资的做法。杜万华就此表示,如果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用饭票、甚至货物来抵押工资,且与工资报酬数量相等,最高法对此不持反对意见。但如果不是职工的自愿行为,需要举证,法院应该对职工的诉求予以支持。
孙军工说:“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劳动者在纠纷发生后,往往由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而陷入维权困境。”对此,《司法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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