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流通审批的内容有哪些?

2015年10月30日15:0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流通审批的内容有哪些?

  一、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息、浮息债信息以及其他必须的信息。

  五、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还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非公开定向发行投资者范围。

  六、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

  七、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信息变更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八、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对于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

  (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十一、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

  (一)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二)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债券交易;

  (三)资产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债券交易;

  (四)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债券交易;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投资者不得通过以自己发行的债券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等各类行为操纵债券价格。

  十四、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行为还应遵守其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十五、发生以下情形的,债券交易流通终止:

  (一)发行人提前全额赎回债券;

  (二)发行人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布破产;

  (三)债券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

  (四)其他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的情形。

  十六、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做好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十七、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十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等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 号)、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政策调整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债权有哪些?

  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的债权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更多]

  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什么?

  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什么? 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在世界上有两种划分方法,一是广义说,即凡是与破产人有关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无论其是否设有财产担保,如美国;一是狭义说,即只有对破产人发生的无担保物担保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如日本、英国等国。目前……[更多]

  沈阳债权债务律师推荐:王红梅律师

  沈阳 债权债务律师推荐:王红梅律师 王红梅律师 手机号码:13898142165 执业证号:12101200411955262 执业机构: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 267号 邮 箱:wanghongmei1……[更多]

  天津债权债务律师推荐:谢亚婷律师

  天津 债权债务律师推荐:谢亚婷律师 谢亚婷律师 手机号码:13512060138 执业证号:11201200311329484 执业机构: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108号伯苓大厦B座1101 邮 箱:xyt……[更多]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更多]

  菏泽债权债务律师推荐:平东东律师

  菏泽 债权债务律师推荐:平东东律师 平东东律师 手机号码:15553073515 执业证号:13717201110929381 执业机构: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路与中华路交汇处西南角(菏泽老消防队) 邮 箱:30……[更多]

  债权凭证一般有哪些适用规则?

  债权凭证一般有哪些适用规则? 一、债权凭证的禁止适用情形规则 根据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债权凭证: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 如适用债权凭证等于中断了权利人的生活来源,与维护社会正义……[更多]

  什么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

  什么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 在以下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一是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实现,这时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凭证上记载已部分执行的数额和未实现债权的……[更多]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有哪些内容?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有哪些内容? 债权凭证的原始登记是指最初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时应当登记的内容。债权凭证至少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自然人,要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地、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写明单位名……[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流通审批的内容有哪些?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债券知识知识排行榜
债券知识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