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债权转让后与新债权人重签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与新债权人重新签订借贷合同应当视为对该债权转让的确认,是有效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债权人有权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应通知债务人。
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对债权转让后重签合同有此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统一,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与债权转让也有明确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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