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医生执业资格?

2015年11月04日14:0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理解医生执业资格?

  如何判断医生已具备了执业资格、可以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预防、保健业务由于刑法没有对医生的执业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因而导致了学者在理解时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应以具体的特定的从医证书来衡量其执业资格;有学者则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的条件”①的抽象标准来衡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资格证书与执业证书在所不问。ノ夜的医疗人员为数众多,技术水平有高有低、参差不齐,不同的专业对医生的水平要求不一致,不同的地区在衡量医疗人员的医学知识和技能时,其标准也不同,即使是同样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人,其医学技术水平也是千差万别,因此,如果以是否具备了在医疗机构从事诊断和治疗业务条件来判断,则显得过于抽象,难以把握。以高水平和高技能的医疗人员的标准,去衡量低水平的医疗人员,会过于严厉和苛刻,反之,则会放纵犯罪。所以,国家在取舍时,选择以是否取得国家授予的从业证书,作为是否具备执业资格的基础性条件,不论行为人在其他人的评价标准里,其技能是高是低,但在国家评判层面,行为人特定的从医证书的拥有,也就表明行为人具备了行医的最基本的素质,同时也意味着其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家的认可,避免抽象化的操作产生评价标准的不公平性与异质化,防止出入人罪。

  那么,衡量医生从业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于非法行医”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③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集中在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是采用单一标准,还是采用复合标准,也即医生执业资格是指仅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呢还是指既包括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又同时取得执业注册证书。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

  医生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首先必须是本人有能力从事该种职业,而一个人能力的具备与否,最客观、最公平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是否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只表明行为人具备了从事医疗业务的最基本的知识,并不代表行为人因此可以从事诊疗业务。因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必须经过一定的考核期,由相关医疗机构出具医疗业务水平的鉴定,并申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人才有可能实际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国家设定的执业医师注册制度,一方面是从形式上将国家的权利赋予给了个人,使医生取得一种能力与资格的形式表征,医生因此而被准入到相关的医疗活动中,国家不再对其加以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与此同时,医师执业证的取得也会产生一种对内与对外的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除非有法定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以及不适宜从事该医疗业务的情况的存在,医疗部门与医疗机构不能随意剥夺医生从事相应的诊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权利,医生有权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为一定的医疗行为:就对外效力而言,医生执业证书的存在与取得,从形式上证明了该医生执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广大公民也就能够从外观上判断行为人的能力,并加以选择。 “虽然具有医师的实质能力,却未取得形式表征者,仍不能以医师身份执行医疗业务。理由是不具有公信外观(如未取得医师证书或执业执照),很难让外界相信其具有执行医疗行为的能力。”①另一方面,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取得,到医生取得执业证书并从事诊疗、预防、保健活动,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只有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能力(这里主要以医疗机构的实习水平鉴定为标准)的人,才有可能被批准取得医生执业证书。因此,医师执业注册制又在一定程度上审查了行为人的实质能力,并将不合格的人剔除出局,切实保证医疗人员的业务水平能够保障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利赋予的封闭性和限制性。所以,医生执业证书不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国家赋予权利的开放性与封闭性、准入性与限制性的有机统一。《医师注册暂行办法》第7条第2、3款规定:重新申请注册……还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经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因此,医生执业资格的界定宜采用复合标准,行为人只有既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又具备医师执业证书,才能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规定:医师资格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以上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医生执业,不仅要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同时也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我国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证与医师执业证的统一,它统一于在合法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之中。当然,对于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精神,从事助产接生则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约束,行为人只要取得相关的母婴技术方面的资格证书,即可以从事家庭助产接生。

  相关阅读: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有两种含义:一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二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是国家的职能机构,其任务是贯彻实施……[更多]

  医疗差错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差错是医疗事故吗?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更多]

  【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哪些?

  【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哪些?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更多]

  【医疗事故】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有哪些内容?

  【医疗事故】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有哪些内容?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地震、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政府干预、市场行情等。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规定:有下……[更多]

  【医疗事故】医院是否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权?

  【医疗事故】医院是否享有法律上的豁免权? 首先,我们要知道各种告知书、协议书的法律性质!从民法一般原理讲,手术同意书、手术协议书、风险告知书、治疗风险提示等等文书具有如下的法律性质: (1)、患者及其家属的授权行为 患者及其家属在已知情的情况下,……[更多]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有哪些告知义务? 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该法规,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更多]

  医疗纠纷中患者必须要保全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中患者必须要保全哪些证据? 一般来说,患者需要保存的证据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门诊病历、报告单和就诊收据等。另一部分证据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资料,包括住院病历和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等。为了避免院方在出现纠纷后,销毁、涂改或添加内……[更多]

  医疗纠纷中为什么要请专业人士介入?

  医疗纠纷中为什么要请专业人士介入? 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消费领域的纠纷,涉及的内容较为专业。因此,当患者或患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患者的人身健康时,最好能请专业人士及时介入,特别是发生死亡需要尸检的情况。 据介绍,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和……[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印花税“轻税重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医患权利义务知识排行榜
医患权利义务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