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超越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的行为?
对于超越执业地点进行执业的医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的调遣。”也就是说,医生在此紧急情况下因履行义务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有利社会的行为,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我国《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也规定,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手续。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进行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除外。可以说,经合法批准的跨地区执业的医生,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对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有学者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该罪。对于跨地区执业,虽违反了有关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但医生的执业资格并无瑕疵,其医疗技术水平不因执业地点的变更而降低或者消失,只要该医生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就不宜以犯罪论处。
在谈到医生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的问题时,有学者指出:“医师执业法第17条明文规定医生可以变更……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只是必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这说明单纯的变更执业类别或范围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执业管理秩序,而没有值得科处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执业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据此可见,我国在医师执业类别、范围上有严格的限制,不能够随意加以变更。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医生所从事的业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而言的。医生在申请注册时,首先是根据其考试的类别来进行的,行为人通过了某种类别、范围的考试,只是表明其具备了该类别、范围基本专业知识和技能。执业资格的取得,也只意味着行为人熟悉该医学类别的知识与技能,并不代表行为人就拥有和掌握了其他医学类别、专业的知识与技能;行为人通过A类考试并取得A类执业资格,并不能证明他也拥有B类知识与技能。而医生的执业是建立在较为厚实的专业基础之上,也是基于较强的专业分工而设置的,不具备另类类别的知识或不熟悉该类专业而行医的,有可能因为行为人技术与知识达不到从事该诊疗、预防与保健业务的水平,从而给患者造成严重损害。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医师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与医师通过的执业资格考试的性质有直接联系,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学实践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考试,重点在于测试考生应用医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由于医生的实际执业类别与范围不符,实际上该医师并不完全具备从事该类别与范围执业的知识与技能,其执业资格存在着瑕疵”
医师执业范围和类别的特定性和国家强制性要求医师必须严格固守在自己的执业许可之内,超类别和范围执业,一方面会侵害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会因医师的资格瑕疵而严重危及广大患者的生命与健康,也就是说,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动用刑法制裁。
但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和偏远的地区医疗人员较少,无法满足各种病人的专业设置,因此,国家在严格限定执业范围与执业类别的唯一性时,又作出了例外规定: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报社区的市级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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