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记录处理捆绑年检拟入道法 成都律师反对
1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法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有一条重大修改,就是将处理违法记录与车辆年检捆绑写入征求意见稿中。此前,处理违法记录与年检捆绑的做法在全国都惹过官司,四川广安就发生过一例,交管部门为此还输了官司。因此,这一重大修改这两天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昨日,一直关注并推动法律公益事业的成都律师陈小虎决定收集市民意见并将调查走访,之后准备上书国务院法制办。陈小虎个人并不支持这样修改。
征求意见稿
规定
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现行道法
规定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征求意见稿: 不处理违法记录不能年检
尽管在现实操作上,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是捆绑在一起,但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没有这样的规定,而是规定交管部门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然而国务院2日公布的一条征求意见稿,将处理违法记录和年检捆绑,正式写入,将现有的规定修改为“……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为何这样修改?
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修改道法的说明指出,这一规定,意味着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
说明指出,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修改这一规定,能够督促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觉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成都律师:
将向国务院法制办提意见
此份征求意见稿在法律界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成都律师陈小虎反对这样修改。陈小虎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混淆法律主体。
“机动车年检时针对机动车,而且是针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而违法处罚是针对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陈小虎向成都商报记者称,交管部门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将不同的法律行为捆绑起来,变相地加大了行政处罚权力。同时,征求意见稿在车辆年检上设定了前置程序,这相对于现行道法的规定而言是一种“倒退”。
陈小虎说,目前这份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作为律师,他准备在全面调研和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调查走访,起草一份建议材料,并联名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律师和市民意见,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两种声音
【赞同声音】
“捆绑年检”可遏制交通违法
对此,广安交警支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介绍,交管部门统一设置捆绑年检,基于目前的违法情况太过严重。如果不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牵制,更多的车主会更加肆无忌惮,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维权。
对此修改,有网友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一名网友称,对那些长期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员,用“捆绑年检”的方式还能对其有所制约。如果连这条(“捆绑年检”)都没有了,他们将会更加危险。
【反对声音】
“捆绑年检”属不正当连接
“法律禁止不正当的连接,这是基本的法学理论。”对于“捆绑年检”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成栋向成都商报记者称,机动车年检是针对车辆,违法处理是针对驾驶人,将应该对人的处罚捆绑在了对车辆的处罚,这属于不正当的连接。
王成栋进一步分析,导致部分人不太愿意遵守交通法规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无序设立交通标识的现象。
“交通标识的设立要符合客观规律,才会有更多的人愿意遵守。”王成栋建议,在加大惩罚交通违法的同时,更应该全面清理无序设置交通标识问题,行政部门应对这些标识、标线进行统一登记,以便公众查阅。
一个案例
违法记录未处理年检被拒
起诉交管部门 车主赢了
今年4月15日,彭先生向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广安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时,发现彭先生的车辆存在违法记录未处理,表示其车辆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彭先生不服,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职责。
今年7月1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在原告车主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车主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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