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所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列为破产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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