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中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证据的固定和保管,即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证明主体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医疗事故从发生到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等到提起诉讼后才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大多为时已晚,难以被医患双方接受和认可,因此医患双方极少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证据保全的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相、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耦合性、即时性、不可逆性,而且由于医患双方当事人员的身体状况、个体差异、病情进程、精神情绪、诊疗方法等的影响,使医疗事故的事后模拟几乎不可能。而且事发当时的证据如药物、残余输液、输血残留物很容易发生污染、变质、破坏、损毁,因此不及时妥善保管、提取、固定,就达不到收集证据的目的,将给今后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的麻烦。
证据保全重要的是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因此所实施的证据保全方法要得当,否则一方反悔或者对保全证据的损毁、破坏,将使整个证据保全工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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