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怕担责弃工友 死亡案件谈“酒”责
三个老乡,也是工友,下班后在一家面馆吃饭喝酒, 57岁的同伴杨某突然口吐白沫、小便失禁、不省人事。在试了鼻息认为对方死亡后,害怕“吃官司”的文某和陶某将杨某背到酒馆外面的废墟处离开。事发后,文某二人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后检方以证据不足未予以起诉。昨天上午,死者85岁的父亲起诉二人赔偿案在通州法院开庭,索赔金额近50万元。[详细]
律师点评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饮酒者一般都是成年人,应当知悉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并预见到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故如果造成死亡后果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一起喝酒的人。本案中的人并非是喝酒致死,而是食物卡喉是符合哽死的,错就错在这两个人将杨某背出饭馆抛弃,选择了一种最错误的逃避责任的方式。
法帮说法
在一起喝酒,相互之间产生了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包含:可能导致侵害结果的预感义务和为避免损害结果产生而应采用积极办法的防止义务。生活中,饮酒在所难免,但应该注意相关的法律义务:一、明知其中一人已经喝多的情形下,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阻或谢绝与其喝酒;二、对已经喝醉酒的人,要将其安全送到家中,同时告诉其家人其醉酒程度,免得耽搁最佳救治时机;三、对于开车的朋友,假如对方喝酒后,一起喝酒的人应该劝其不得驾车等。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网友评论
@wbllf:刚看了一文章,说的是穷人思维,唉,越怕担责越担责,最后让自己越穷!
@见鬼不愁_70906:以后请人吃饭就吃饭,别喝酒,喝死了可以索赔,喝醉了,路上死了一样可以索赔,喝醉了,送回家死了,还是可以索赔
@初来乍到55006:真是醉生梦死
@只是殇枫熠:起码也得打个120啊。。。经常在一起吃喝,怎么连这点仗义都做不到。。人心薄凉啊。吓坏了也不能背出去扔掉吧
@Dick强大:当时被吓傻了。都是可怜的人。只是的确应该赔偿才对!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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