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的意义是什么?
《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我们对自己享有或占有的“物”,有何种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这种权利?他人对我们的“物”负有何种义务以及违背义务又将承担何种责任?均是《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草案)是我国继“五四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颁布过程里,最引人关注的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物权法》所保护的私有财产,是否与社会主义消灭私有制相违背?有人甚至认为《物权法》的颂布,是对现行社会制度的本质变更。早在1930年,国民党首任最高法院院长焦易堂先生便指出:“民法者,保护私人之权利,以维持社会之秩序者也。社会主义者,研究祛除社会不平等现象,以谋所以改善社会者也。其方法虽易,其目的则一。故研讨社会主义者,不可不顾及民法,以为改善社会之工具。而草拟民法者,尤不可不详考社会主义,以为立法之根据。……如无切实解决方法,则社会之永久安宁,终难实现!”马克思主义者最高理想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而《民法》的精髓就在于此。所以,《物权法》的颁布,与我国的社会制度本质一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有利于遏制特权阶层的利益。“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将提高公民的安全保障意识,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起保驾护航作用。
《物权法》其实质是维护民权。“物”的背后是“物”的所有者。《物权法》颁布是中国民权运动的进步。当然,任何“法”最终得由人来执行。再好的“法”也得由具有“法的精神”的公民加以维护,“法”才能得以体现。《物权法》的颂布,提高国民的公民自主意识,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物权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在中国民主和法制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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