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要件有哪些?
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债务人才能行使其治愈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都规定了适用要件。虽然这些规定不尽相同,但从实质意义而言,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要件可以归纳为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其一,债务人治愈权的实体要件为:除了“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费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治愈是适当的”和“债权人拒绝治愈无合法利益”。
一方面,治愈是否适当取决于具体合同的性质,需要依据具体环境判断;且只能以个案为基础加以认定。虽然无法界定何为“适当”,但是“适当”应当从多角度判断,正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中指出的:“确定治愈的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拟进行的治愈是否保证能成功解决问题,以及实施治愈所导致的必然的或可能的迟延是否不合理,或者其本身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即治愈的时间与方式等方面均应考虑。
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治愈是毫无利益的,那么是否仍有必要接受治愈,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就像《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4条第(1) (c)款直接规定的“受损害方对于拒绝补救无合法利益”,在构造债务人治愈权的实体要件时,应当而且必须关注这一要件。因为,一是“债权人拒绝治愈无合法利益”保障了债务人实现其治愈权,二是“债务人的治愈对债权人具有合法利益”有效约束了债务人的权利,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这也符合构造债务人治愈权适用要件的法律意义。
其二,正如季卫东先生在总结程序的功能时指出的那样,程序可以 “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其根本价值在于给予权利纠纷的当事人一个商谈的公平环境。债务人治愈权在适用中也需要这样的程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8条第(2)、(3)、(4)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4条第(1)(a)款,可以将债务人治愈权的程序要件总结为:首先,由债务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债权人其拟进行治愈的时间和方式,要求债权人表明其是否接受治愈;其次,由债权人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答复此要求,如果债权人决定援引其他与债务人治愈权有冲突的救济措施(例如合同解除权),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能行使治愈权;再次,如果债权人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答复,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其享有的其他救济权利,则债务人可以按其通知中载明的治愈的时间和方式行使治愈权,治愈合同履行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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