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公司可否解聘负巨额债务未偿的经理?

2015年11月17日15:12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法务】公司可否解聘负巨额债务未偿的经理?

  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具体规定可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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