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收购要约发出以后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2015年11月17日15:31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法务】收购要约发出以后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目标公司对外发行的流通股股东)在收购要约生效后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收购要约的地位。该项效力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体现为:

  其一,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

  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是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豁免的程序是:其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其二,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其所申请的具体豁免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三,如果在目标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或者目标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这两种情况下,收购人提出豁免的,那么还要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其二,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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