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何确定?
起诉期限的确定主要依据两个时间点,即“起算日”和“起诉日”。只要确定了这两个时间点,那么二者之间的期间就是判断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根据。所谓“起算日”就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起诉日”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日期,也就是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但该时间并非当事人起诉状上所载明的日期,也并非法院受理日期。
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对于“起诉日”比较容易确定,而对于“起算日”的确定则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并不一定就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除了以口头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外,通常行政机关作出书面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还存在送达程序。因此,“起算日”应以具体送达时间,就是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间为准。
2.行政机关是否告知了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况,起诉的“起算点”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开始计算。但是,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为“起算点”的两年是其起诉的有效期限。如果当事人在两年内知道了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当在“三个月”、“十五日”、“六十日”等法定期限内起诉。即使在两年内起诉,但已超过了法定期限的,也认为超过了起诉期限。如果在两年期限届满前知道了诉权或起诉期限,而在届满之后才起诉,即使在法定期限内的,也认为超过了起诉期限。
3.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问题。按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开始计算。但涉及不动产的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20年和5年是一个绝对期限,即使当事人在19年零11个月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在20年零1个月才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当事人在上述最长起诉期限内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并且知道了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三个月或其他法定期限)内起诉,如超过了该法定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在最长起诉期限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则按照按照《若干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起诉的“起算点”在2年内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开始计算。
4.经过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这一条说明经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期限为十五日。其“起算点”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法院起诉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十五日的起诉期限),但没有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的复议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当事人经过行政复议后,在十五日的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而不应再以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这主要是部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短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期限所形成。在《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规定修改之前,对于上述经过复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就不宜以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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