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侵害身体权的方式有哪些?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其中一个重要意义,就是维护公民身体的形式完整。
身体的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对自己身体的检查,原则上受公民自己意志所支配,这种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形式完整的追求。依法搜查,是职务授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不构成侵害身体权。
非法搜查身体,是指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的主体,可能是公、检、法机关,也可能是其他机关或个人。
政法机关有权搜查,但如未履行法定手续而擅自搜查他人身体,构成非法搜查行为,没有搜查权的面关或个人,只有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就构成非法搜查身体。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故意,过失均可构成,一般以故意居多,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这是刑法、民法两大基本法的法规竞合,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2)非法侵扰公民身体。
非法侵扰身体,是行为人对公民身体以外力进行非法干扰,是对公民维护自己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往往有威胁、恐吓的内容,但迸发未对身体造成实际伤害。例如,面唾他人,当头浇粪等等。行为人通过一种相当于企图殴打和威胁的行为,使他人处于遭受直接殴打的恐惧或忧虑之中,这种行为就是可以诉讼的胁迫。这种胁迫,通常也认作非法侵扰身体行为。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
法律保护公民身体不受破坏,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体,使其身体组织遭受破坏,都是违法行为。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其为对身体权的侵害。根据这种标准,构成对身体侵害行为。一般应是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成而实施的行为。
例如,头发、眉毛、体毛、指甲、趾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组织,强行剃除他人眉毛,尽管不会行造成痛楚,也不影响健康,但对一个身体外观所造成的影响,则是十分严重的。另加一头秀发、漂亮的指甲,都是自然人尤其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饰的对象,对这些身体组织的侵害,都构成侵害身体权。
另外,对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进行破坏,只要不是造成严重的痛楚、不破坏健康,也认作是对身体权的侵害。例如,没有碰到牙神经的牙齿损伤,强行抽取他人适量的血液等等,也是对身体权的侵害。
对于固定于身体成为组成部分而不能自由卸取的人工装置部分,如使假牙、假肢造成损害的,应认为是对身体组织的不疼痛破坏,为侵害身体行为。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殴打是侵害身体、健康权最重要的行为之一。既然如此,对这两种行为区分,应以结果加以区别,其标准就是是否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完善。当殴打致受害人的身体组织功能不能完善发挥的时候,就是侵害健康权,当殴打已经进行,但尚未造成上述后果的时候,就是侵害身体权。
在实务中,最常见的区分方法是行为否造成伤害。在我国古代,有“见血为伤”的说法,在现代,则有区别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我国目前实行重伤鉴定标准,主要适用于刑事法律领域,是确定重伤害罪、轻伤害罪的鉴定标准,对于确定是否破坏身体健康,不甚适用。有关部门曾经草拟人体轻微伤标准,但没有正式颁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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