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身体权为一项民事权利吗?
第一,我国法律对身体权是有规定的。一是我国《宪法》第37条第二款末段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二是《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和第147条两次提到“侵害他人身体”。从宪法,到民法,直到司法解释,均明文提到“公民身体”,给确认公民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第二,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身体”是一种民事权利,就不能认其为民事权利的论点,不足以成立。应当说,我国《民法通则》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它只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的问题,还有很多民事权利没有规定进去。《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民事权利就不成其为民事权利的论点,不具有说服力。例如《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隐私权,但隐私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已为公众所承认。何况我国立法对“公民身体”已有上述法律规定呢?
第三,确认公民身体权,并非我国独创。是在《德国民法典》问世之时,就宣告了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在我国封建社会末期,清朝统治者编修《大清民律草案》时,在其第955条、第960条等明确规定身体权为公民民事权利。
综上,在我国,身体权是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既有法律的依据,又有客观的依据,是不容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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