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怎样理解“连续工作满10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某些情况下,虽然改变了用人单位,但工龄仍应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换言之,非因劳动者原因换了新单位的,就算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满了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仍应签订。
3、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等文件均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这些情况下的连续工作年限应该加上军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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