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新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即将出台
医患关系纠结着医院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和谐;医患矛盾往往跟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密切相关。由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在10月30日报送国务院之后,历时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即将于11月30日截止。业内人士预测,新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会在明年正式出台。
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目前在医患之间参照执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已经严重滞后。业内人士认为,一是原条例中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二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三是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
鉴于以上弊端,新条例修订内容中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据介绍,新条例修订的原则遵循以下三点:一是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上升为法规。二是解决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问题,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三是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
围绕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的问题,新条例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增加了人民调解的渠道,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对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新条例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当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设定了启动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为人民调解明晰责任,提供专业意见,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新条例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加强机制创新,改善服务,按照合同及时理赔。
起草背景
在原《条例》实施取得成效的情况下,发现其存在很多问题:
1.医疗纠纷处理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二元化”;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
4.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
修订原则
1.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的“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上升为法规;
2.解决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问题,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
3.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
3 修订内容
增减内容
新《条例》共六章,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与技术鉴定”,将“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
原《条例》共63条,新《条例》共77条,增加了31条,删除了17条,修改了30条。增加的31条中,21条是关于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医患责任保险的,4条是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现场处置的,3条是关于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的,2条是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1条明确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途径。
2.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的问题。①医疗纠纷处理增加人民调解的渠道;②删除了原《条例》“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③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
3.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新《条例》继续沿用已经形成的鉴定体系,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分级作出专业判断。
4.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成果纳入法制化轨道。①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②对医疗纠纷处理人民调解进行规范;③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④强化依法维权,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内实施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相关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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