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怎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开发商一方逾期办理房产证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违约金。但是该条款对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所支付的违约金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理,一般来说,违约金应从开发商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办证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原理,逾期办证是一种违约行为,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责任是基于合同之债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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