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虚增利润受罚 律师建议股民索赔
华锐风电(3.97 -1.98%,买入)是一家位于北京中关村(11.17 -2.62%,买入) 大街的A股上市公司,然而在上市第一年就通过虚增利润来粉饰财务报表。为此,中国证监会对华锐风电开具顶格行政罚单,还对前董事长韩俊良个人处以30万元罚款并且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对此,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建议,受损的华锐投资者可以通过索赔诉讼来维护自身的经济权利。
华锐风电财务舞弊违法事实
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受风电行业政策的影响,2011年全行业业绩急剧下滑。为粉饰上市首年业绩,在公司董事长、总裁韩俊良安排下,华锐风电财务、生产、销售、客服等4个部门通过伪造单据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 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 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华锐风电在2011年年报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韩俊良直接授意、策划、组织了财务舞弊行为,是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主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一、责令华锐风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韩俊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陶刚、于建军、刘征奇、汪晓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常运东、刘会、陆朝昌、王原、于国庆、张宁、张勇、赵鲁平、方红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还决定:一、对韩俊良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对陶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对于建军、刘征奇、汪晓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臧小丽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起诉索赔必须要以行政机关对虚假陈述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或由司法机关作出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为前提条件。现中国证监会已对华锐风电作出【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启动索赔的条件已经具备,参加索赔是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臧律师建议投资人依法维权。
臧律师表示,符合索赔条件的华锐风电股民为: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601558),且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华锐风电股票,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此外,欲起诉的投资者应准备的资料包括:
1、买卖华锐风电(601558)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601558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2、身份证复印件;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者由股民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具的证券账户信息;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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