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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 】法律重击卖淫 “生意”做不得!

2015年12月04日10:23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 】卖淫女 法律重击“生意”“卖”不得!

  

  昨天,广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多起涉黄涉赌案件。深圳警方在会上披露了他们所侦破的“3·27”“互联网+”模式网络组织卖淫案,全链条打掉一个以微信群为平台组织介绍卖淫的新型网络涉黄犯罪团伙,两次发起集群战役,共查处了网络组织介绍卖淫犯罪案件20宗,刑事拘留103人,其中已逮捕86 人。[详细]

  律师点评

  卖淫在我国有伤风化且属于违法的事情,据有关数据表明,严重的家庭问题与情感挫折,再有周围环境的影响,构成了女人卖淫的主要依据,同时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贫穷几乎是从事卖淫行当的女人的共同特征,因为贫穷,她们出卖自己的身体,出卖自己的良知与道德,仅仅只为获得一点生存的权利,总而言之,她们是身处社会边缘的群体,在求得生存的同时又幻想着可以得到更大的利益。就像这则新闻中提到的她们学英语和高尔夫课程,无非也是提高身价,让自己的有限地时间内获得最大化的利益。但是她们却忘记了公民自由的程度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法帮说法

  卖淫一般是指补偿既非属于性欲方面的又非属于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报偿或乐趣而从事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而且这种性欲或感情方面的报偿或乐趣必须是来源于性行为本身。因而出于其他任何别的目的、动机、原因而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均属于妓女卖淫。这些人的行为不断地冲击着她们的道德防线,可以确定的是遭生活压力、社会压力将道德良知挤跨以后,她们注定会成为社会的反叛者!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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