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对罪犯的考核、奖惩有哪些规定?

2015年12月07日15:3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事辩护】对罪犯的考核、奖惩有哪些规定?

  第六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

  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

  (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

  第六十九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

  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第七十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

  第七十一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

  第七十二条 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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