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企业重整失败

2015年12月15日15:09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法务】企业重整失败

  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

  1、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4、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5、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6、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7.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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