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我国刑法,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我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分别对没收财产刑进行了规定。总则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34 条、第 59 条和 60 条。尤其第 59 条第 2 款和第 60 条对没收财产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明确了没收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其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同时确立了正当债务优先原则。分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各罪的具体适用上。
《刑法》分则共有 6 章 70 个罪名涉及没收财产刑。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的十个罪名,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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