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幼儿园发生侵权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15年12月17日15:13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损害赔偿】幼儿园发生侵权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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