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该如何支付费用?
我国各种集体管理组织制有使用费标准,但这些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可以自由协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单方面制定的《表演权业务类的收费标准》规定“现场表演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
首先,音著协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其性质是民间团体,一个民间团体单方面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应具有强制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253号)中也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的规定,音著协于2000年制定并报国家版权局审定的“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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