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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去法院何时能“不费劲”?

2015年12月18日09:49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去法院何时能“不费劲”

  

  早高峰时段,一辆由河北燕郊开往北京的814路公交车在行驶至通州白庙检查站附近时,被一名男乘客纵火引燃,致使部分乘客在逃离时受伤,嫌疑人被群众和民警当场控制(本报5月6日曾报道)。经鉴定,车辆遇焚损失28.7万元。昨天上午,涉嫌放火罪的陈某在通州法院受审。庭审中,64岁的陈某认罪,并称自己对离婚判决不满,放火是因为不想活了。[详细]

  律师点评

  老汉纵火后说道:去法院太费劲了。这并非只是说去法院的路太费劲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普通百姓自古以来对于打官司的心声。走进法院就是要讨一个公道,人民法院是法律的忠实实践者,追求客观、公正是法院的宗旨。然而,由于当前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老百姓打官司的念头。老百姓不愿打官司的原因还有许多,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扭转和解决,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将会失去其应有的威严。

  法帮说法

  百姓心中对于打官司有一定的抗拒性,可以说是在没有任何办法的情况下才会选择打官司来为自己维权,因为打官司太耗费时间。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事实上,很多法院或多或少都存在超审限审结的现象。半年过去了,既不开庭审理,又不下达判决书,有的本来案情非常简单,可就是不下判。是什么理由?是否经过审批,当事人不明不白。跑了无数趟,最终就是没有结果,但事实是有些人他拖不起。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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