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专车司机当庭翻供难住了谁?

白云区检察院昨日发布消息,该院日前对被告人邓某嘉以强奸罪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邓某嘉被控作为优步专车平台的司机,在接到乘客订单后,接上乘客并将其带至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一酒店客房内,乘其醉酒,与其发生关系。[详细]

律师点评
原则上讲,证人的口供前后不一致的话,属于证据上的瑕疵,对于有关的证言内容应该均不能采信。但是具体的也要根据案情决定,如果有其他充分证据能够对某些证言予以佐证的话,对于该部分证言也有采信的可能。在刑事案件中,口供无疑是各证据种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证据形式,而且,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而言,可以说其重要性甚至已经到了没有口供就难以结案、难以起诉、难以定罪的程度。因此,面对普遍存在的依赖口供认定案件事实的司法现实,简单地重复“不轻信口供”的法律规定或者“被告人口供有真有假、时真时假、真假混杂”的理论归纳,已无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法帮说法
通说认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在外延上,既包括供述,也包括辩解。 这一解释,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待“口供”的基本态度。口供与当庭供述不同,被追诉人的庭外陈述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资格,相反,却受到证据规则严格控制。也即,庭外陈述必须经过相应证据规则的检验,才能够获得证据资格接受法庭的调查。我们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口供问题其实与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无关,而只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庭外供述。更准确地说,在于被告人当庭推翻庭外供述时,法律/法庭应当如何对待庭外供述笔录。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更多地表现为“法庭如何判断庭外供述的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