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律界动态 >

浦志强一审获刑3年缓刑3年 称不上诉

2015年12月23日10:57        苏米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浦志强一审获刑3年缓刑3年 称不上诉

  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案一审公开宣判。鉴于被告人浦志强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浦志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2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浦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浦志强使用其注册的“小小律师浦志强”等新浪微博账户,先后8次发布多条微博,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共计被转发2500余次,评论1300余条,引发了一些网民激烈的民族仇恨、民族对立情绪,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而且在被网站管理员多次提醒不宜公开、予以处理的情况下,浦志强仍继续发布煽动性微博,足见其主观上具有煽动民族仇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煽动民族仇恨罪。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以来,针对社会热点事件,被告人浦志强先后4次发布侮辱性微博,辱骂多人,共计被转发900余次,评论500 余条,引发大量辱骂性跟帖和负面言论,不仅给他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已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浦志强在庭审期间,表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多次向公众和被害人真诚致歉,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浦志强同时表示,从自身的经历,感受到了法治的进步、法律的完善及社会的进步。

  相关阅读: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构成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构成 —— 孙XX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关键词:民族仇恨公然煽动歧视侮辱诋毁 【案 由】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审判法院】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 2004) 石刑初字第 81 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 20……[更多]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立案标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更多]

  [刑事责任]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如何适用刑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如何适用刑罚?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更多]

  【法定罪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释义]本罪是新罪名。是指行为人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车停在路边被撞,却被告知责任竟然在自己身上?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