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能否出租?
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以及住建部于2010年 4月2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相关阅读: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推荐:姜宝魁律师
北京 房产纠纷律师推荐:姜宝魁律师 姜宝魁 手机号码:15122855421 执业证号:11501199810213107 执业机构: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地 址:北京总所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B1座2005……[更多]
乌鲁木齐房产纠纷律师推荐:王文军律师
乌鲁木齐 房产纠纷律师推荐:王文军律师 王文军 手机号码:13609905680 执业证号:16501201010698564 执业机构: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邮 箱:573198902@qq.com 网址 : http://13609905680.fabang.com/ 更多 乌鲁木齐……[更多]
宿迁房产纠纷律师推荐:姜超律师
宿迁房产纠纷律师推荐:姜超律师 姜超律师 手机号码:18360191399 执业证号:13213201510514225 执业机构: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地 址:江苏宿迁青海湖路2号恒翔银座4F(霸王举鼎西侧) 邮 箱:11455……[更多]
淮安房产纠纷律师推荐:张大双律师
淮安房产纠纷律师推荐:张大双律师 张大双律师 手机号码:18352332206 执业证号:13208201310369422 执业机构: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地 址: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健康东路116号6楼606室 邮 箱:zds06050……[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