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如何理解代为支付保险费的履行?
人身保险合同的交费义务主体是投保人。实践中,投保人可能因交费能力不足或者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恶化而没有继续交纳保险费,此时的被保险人可基于自身的利益代为交付保险费,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法解释(三)》第七条“当事人以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经代为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投保人对应的交费义务已经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旨在明确上述主体代为支付保险费视为投保人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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