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如何理解?
《保险法解释(三)》第八条确立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即明确保险合同中止条件,保障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权利。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实践中,投保人可能因各方面原因未及时支付某期保险费,违反了合同义务,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此时保险人可能会要求解除合同,这对已经交纳较长时间保险费的投保人是不利的。因此,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允许投保人在逾期支付保险费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该条强调,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不得拒绝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显著增加。为防止保险人收到复效申请后长时间不作答复,《保险法解释(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人的答复时限,即“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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