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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房产纠纷律师:赵江林律师

2016年01月06日16:31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四川成都房产纠纷律师:赵江林律师

房产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长辈或是其他的亲人将房屋赠与出去之后,受赠者会认为彼此之间签订了合同,赠与关系就已经形成了,赠与事实也能够确定。那么房产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法帮网友咨询:

房产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四川成都房产纠纷律师赵江林解答:

房产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1、房屋赠与关系的主体资格需适合;

2、赠与人对房屋应当具有所有权;

3、房屋属于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4、房屋赠与应当签订书面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赵江林律师补充:

房屋赠与的步骤:

答: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件(三)原房地产产权证(四)赠与书及公证书 (五)契税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属于赠与人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赠与人应当与配偶(或者其他人)共同签订赠与合同并共同申办公证或者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否则,因此所导致的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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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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