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质量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6年01月07日16:20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消费维权】生产者、服务提供者质量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质量义务劳动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同类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生产经营者已对产品或服务的瑕疵作出了说明或者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瑕疵除外;以实物样品、广告、产品说明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二)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产品质量表示制度是指产品生产者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及其组合等形式,对用户和消费者必须知道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的活动。(三)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措施,基于其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四)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标志是产品质量的证明,只能用在取得质量标志的产品上,因此,国家禁止非法制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国际荣誉奖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欺骗行为。(五)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的产地、厂名、厂址往往与商品质量是联系在一起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产地、厂名、厂址有质量证明的作用。(六)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使得产品有关物质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甲产品冒充与其特征不同的乙产品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或者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及高档次商品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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