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以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我国民法的立法精神是强调保护弱者(往往是受害人)、提倡公平与正义,为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专门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该条即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案件。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教育机构对学生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但学生因损害所产生的损失很严重,如全部由其自负,未免显失公平,故按照公平原则确定教育机构承担适当的、补充性的赔偿责任是有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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