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明内容是什么?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侵权案件之一,当事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而当事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必须符合条件,也即侵权责任的构成:一是行为人必须有违法行为,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决定性条件。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凡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而作为,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规定行为人有做出某种行为的义务,行为人不履行其义务,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二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和非财产权利的损害。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是违法行为人的过错和无过错责任。有过错即需承担责任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但在特殊损害案件中,法律规定被告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被告将被推定有过错而令其承担责任。
从上述侵权责任的构成可见,尽管每个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情况、损害事实、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联系等方面都不尽相同,都有自己的特点,但当事人均须在这四个方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由于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为指导事故的处理,使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有具体的遵循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将学校中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各种事故,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划分为4个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三是第三方责任事故,即由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上述事故,将由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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