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是否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特定情况下,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另行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我国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为共同所有制,即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等,归夫妻共同所有。所谓共同所有是一种共有期间,两方均对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
如果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为共同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的,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人民法院通常都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时,才会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进行分割或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顺便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有通常就有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人民法院可应一方请求,对特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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