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规定》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就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规定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护辩论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了《规定》三方面的重要内容。
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切实保障律师知情权
依托最高法院诉讼服务网建立的律师服务平台,已经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网上阅卷、案件查询、电子送达、联系法官等服务。另外,《规定》中还强调,“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律师在庭审中的有关权利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规定》以五条内容,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庭审中的辩论、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以及律师在庭审中的人身安全。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律师出庭时间冲突、辩论辩护时间得不到保障、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难以落实、调查取证难、人身安全威胁或隐患等问题而采取的对应性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具体落实,确保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为律师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还体现在为律师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缴费、查询、阅卷、申请保全、提交代理词、开庭排期、文书送达等功能。有条件的法院要为参加庭审的律师提供休息场所,配备桌椅、饮水及其他必要设施。这条规定总结了全国一些法院的实践经验和成熟做法。实际上,还有不少法院根据自身条件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了更多方便条件。例如,不少法院设立了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因出庭、阅卷、提交诉讼材料等需要进入法院的,凭律师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凭证免予安全检查。
《规定》共10条,以三大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进一步明确了对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有关申请权等诉讼权利以及人身安全的保障。在阅卷权方面,《规定》明确,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法院,还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规定》强调要依法保障律师辩论、辩护权,指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合理分配诉讼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发言过于重复、与案件无关或者相关问题已在庭前达成一致等情况外,不应打断律师发言。
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也是《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出现当事人矛盾激化,可能危及律师人身安全情形的,法庭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在法庭上发生的殴打、威胁、侮辱、诽谤律师等行为,法官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置。
姜启波介绍了人民法院方便律师立案、参与多元化解和代理申诉等情况。他说,在立案工作中,人民法院大力倡导“绿色发展”,运用互联网技术,让律师更加便捷地完成立案程序,许多法院采取了网上立案、现场自助立案以及异地法院协助律师立案等方式,大大方便了律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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