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时评】小惩贪腐犹如隔靴挠痒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原政协主席贺维林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案开庭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萍乡市仅落马的省管干部就有贺维林等5名,还不包括曾担任过萍乡市委书记的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萍乡因此也被称为江西的腐败“重灾区”。[详细]
律师点评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话道尽了中国官员的政治传统,官员的家族化已经成了当今中国的特色。在官场上,难的不是贪污受贿、缺少参与的机会和条件,而是想洁身自好、不参与这些肮脏污浊的丑恶行为。中国常见的反腐败方法有:豪言壮语式的、一阵风式的、杀鸡吓猴式的等等,但是这些都是不成功的反腐战术,谈吧来讲如果不把民主宪政的制度建设置于首位,不把民间社会纳入反腐败的渠道之内,抑制腐败只是一句空话。
法帮说法
这是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我们通观所有腐败现象的成因,其最关键的因素是权力失去制约和制衡。就拿中国官员腐败的现象来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公共权力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现代政治学对此有更简洁的说辞:“公权力有无限扩张的原动力。”其意思很好理解,任何握有权力者,不管这个权力是公权还是私权,他都有把这个权力使用到被约束的边界之上,所谓擦边是也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90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友评论
@生态平衡2053:仅是江西萍乡吗?
@野马分鬃ymfz:“逆淘汰”曾经普遍才有“塌方式”
@Wei真理er奋斗:哪里都一个样
@血色军刀999:共腐圈 ?天下乌鸦一般黑?
@流淌的思想者:这里是毛和刘起家的地方,为何已经腐败丛生?历史在变,人性没有变!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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