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合同在生活中是个案吗?
1、旅游合同中存在无偿合同。我们说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无偿合同的出现,比如旅行社为了庆祝八一建军节,免费为军人家属提供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旅游团款。这种现象偶尔会出现在旅游服务中,其实质是为旅行社做广告,获得社会的认可。只要没有虚假的广告和服务,旅行社的行为无可厚非,但这种形态毕竟不是常态,是个案。
2、无偿合同也不得随意违约。只要相关权利义务的条款被纳入旅游合同,不论该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旅行社和游客都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不能说因为是无偿合同,旅行社或者游客就可以随意违约,甚至解除旅游合同,取消旅游行程。如果旅行社随意违约,还是必须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游客的损失。当然,如果游客违约,旅行社无需追究游客的违约责任,但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游客应当赔偿。
3、无偿合同并不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组织的无偿旅游活动,虽然没有收取游客的旅游团款,但是旅行社的经营责任并不因此减轻,因为旅游合同是有偿合同,作为个案的无偿合同,是旅行社放弃收费权利的结果,但合同义务仍然必须履行。因此,如果游客旅游途中权利受损,旅行社不能以免费作为抗辩理由,要求免除其责任。
4、无偿合同不能成为不诚信经营的幌子。《旅游法》颁布实施之前和之后,都存在一些旅行社假借免费旅游为幌子,招徕游客参加旅游,然后在旅游行程中通过强行购物和自费等方式,迫使游客第二次、第三次消费。或者说免费送游客到深圳、广州等城市参加旅游,合同在境外签订等。同样是以免费为幌子,给游客设下种种陷阱,让游客受骗上当。种种免费就是圈套,是一种恶意的促销,应当被打击和惩处。
5、游客自己承担个人消费。即使是无偿旅游合同,游客得到了免费理由,但也不必然意味着旅行社要承担游客的所有费用。旅行社所要承担的,仅仅是旅游合同约定旅游行程中本来必须支付的费用,但游客自己的额外支出,必须由游客自己承担。毕竟游客参加了自费项目,或者参加了购物活动,或者游客在酒店客房的消费等,都不应当由旅行社承担。按照谁消费税承担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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